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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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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开户人):
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网上证券交易及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 本协议是在甲方与乙方业已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基础上,针对网上证券买卖委托业务的约定,与《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构成统一整体,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责任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四条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

第五条 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六条 本协议所指网上证券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指internet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向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进行证券账户查询等的服务方式。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前,应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八条 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办理网上证券委托开户手续,进行网上证券委托。

第九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证券委托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个人数字证书或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操作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资金账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证券账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十七条 甲方可以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的资金账户卡、股东账户卡、交易密码及个人数字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随时撤销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承诺定期或应甲方明确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或与之同等形式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第二十一条 有些证券可能为持有者带来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失效,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有关权责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个人数字证书是网上证券委托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乙方采用个人数字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个人数字证书,不得擅自泄露、转交。个人数字证书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些包括了如政治因素、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由于此类原因导致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不认为构成违约。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经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数字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等方式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三十条 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软Internet Explorer5.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第三十一条 甲方使用非乙方指定或认可的手机客户端应用或WAP等移动方式查看行情、交易委托等导致的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与乙方无关。

第三十二条 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乙方通过E-mail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甲方有异议请与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当面查询。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账单、转账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提供的证券信息资料仅供甲方浏览参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进行扩散与传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从事任何营利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或者是国家有关部门和证券主管部门修订了相关证券法律,则以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 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
2、 甲方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并经乙方同意的;
3、 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